申请执行人安永全。被执行人王彬。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5000元,通过法院银行网络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王彬无存款,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第6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绪波审判员:唐茂群代理审判员:杨伟丽
书记员:李方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