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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凤英与陈福贤、申昌敬、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常执指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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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福贤,男,土家族。被执行人申昌敬,男,汉族。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观山居委会零阳路**。法定代表人陈福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张凤英与陈福贤、申昌敬、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常民四初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锋审判员:刘应典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毛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