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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罗会国与被执行人霍邱县曹庙镇中心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霍民执字第0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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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会国被执行人:霍邱县曹庙镇中心学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一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霍邱县曹庙镇中心学校24432.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述东审判员:施文中人民陪审员:李炳安

书记员:查逢敏(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