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会国被执行人:霍邱县曹庙镇中心学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民一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霍邱县曹庙镇中心学校24432.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述东审判员:施文中人民陪审员:李炳安
书记员:查逢敏(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