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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向茂英与赵立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青川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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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茂英,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赵立波,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向茂英与被执行人赵立波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锦天

书记员: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