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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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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执行人:罗某丙,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

申请执行人罗某甲与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变卖被执行人罗某乙在江岸区大智路格格屋17-6的房产,从变卖房产偿还建设银行抵押款后的余款中,将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的所欠款(31000.00元)全部予以结清,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则放弃了对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丙逾期付款期间双倍利息的索要,本院依法准允。现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自身权益均得到法律保护。故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审判员:吴京进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