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执行人:罗某丙,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
申请执行人罗某甲与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变卖被执行人罗某乙在江岸区大智路格格屋17-6的房产,从变卖房产偿还建设银行抵押款后的余款中,将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的所欠款(31000.00元)全部予以结清,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则放弃了对被执行人罗某乙、罗某丙逾期付款期间双倍利息的索要,本院依法准允。现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自身权益均得到法律保护。故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审判员:吴京进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