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安宝,男,生于1987年2月1日,汉族,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兴周。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油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的银行存款102582元(逾期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执行费144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钦
书记员:唐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