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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 2013

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诉保字第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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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华南,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陈新安,男。被申请人李春莉,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诉保字第2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新安、李春莉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新安、李春莉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向阳

书记员:余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