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春明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法定代表人:郑卫东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法定代表人:陈积森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湛江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4)湛麻法执字第123号之(2008)恢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变更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市分行的权利义务由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继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湛江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湛江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至今未偿还所欠债务,2013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湛江市金属材料公司的房产。
经查,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的房产坐落于湛江市赤坎区xxx路X号生活区X幢,面积:XX平方米【证号:XX】。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位于湛江市赤坎区xxx路X号生活区X幢,面积:XX平方米【证号:XX】的房屋产权。二、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湛江耐火材料厂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其碧审判员:陈林助理审判员:熊波
书记员:殷宝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