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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温州市粮食局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浙温执异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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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翠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040145-5。法定代表人:刘炳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粮食局,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宽带路**织机构代码00251875-1。法定代表人:王忠立,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粮食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明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审查。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明泰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法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一项程序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建伟审判员:林彩霞代理审判员:吴延学

书记员:汝明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