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被执行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527334-6。法定代表人:李道骥,董事长。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1法定代表人:郑海丽,董事长。
申请人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投集团)与被申请人中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意集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2日作出(2013)温仲裁字第259号仲裁裁决,因城投集团不履行,中意集团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城投集团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审查。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城投集团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依法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是当事人一项程序权利,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温州仲裁委员会(2013)温仲裁字第259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庆可审判员:林彩霞代理审判员:吴延学
书记员:汝明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