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尧良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甬慈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权利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尧良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8月13日,被执行人陈尧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5364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15元,申请执行费704.6元。现申请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委字第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董嘉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