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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国英与李玉亭、郑素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正执字第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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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国英,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玉亭|(停),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郑素芳(郑三妮),女,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邹国英与李玉亭、郑素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不能履行义务。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正阳县一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二被执行人李玉亭、郑素芳家所有的位于正阳县,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宏伟

书记员: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