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邢连虎与徐全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4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邢连虎,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松林,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忠建,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邢连顺,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大巧,女,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吴春雨,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徐全喜,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关于邢连虎与徐全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全国之子徐川川在中国农业银行正阳支行汝南埠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全国之子徐川川在中国农业银行正阳支行汝南埠分行有账户(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人民陪审员:陈国清

书记员:师广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