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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正阳邮政银行与彭甲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4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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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玉广,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甲贺,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赵开运,男,汉族,1951年11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大社,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支行与赵开运等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甲贺在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阮店分社账户(账号:XXXXX)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翔

书记员:刘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