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倩倩,女,汉族。被执行人郭俊亚,女,汉族。
担保人慎金龙,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倩倩诉郭俊亚合同纠纷一案中,慎金龙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保证书,承诺若郭俊亚在2013年11月30日前不履行执行款165853元,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担保人慎金龙银行存款10585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