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保森,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棉织厂。法定代表人郑剑锋,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保森诉新密市棉织厂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棉织厂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