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雪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东浩,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雪锋诉张东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查明,张东浩与张晓菊(女)于2007年1月29日办理结婚手续,在张晓菊名下有其与张东浩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东浩及其妻张晓菊名下银行存款101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