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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秀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吴秀玲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民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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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秀杰,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都文全,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存希,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负责人孙林,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北段河南汽车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沈国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玲,女,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臻,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吴秀玲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5元,由原告赵秀杰承担。

审判员:郭卫锋

书记员:裴惠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