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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家口昱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张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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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昱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孔家庄镇新华街路南(柠檬酸厂东)。法定代表人史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法定代表人于佳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峰,该公司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口昱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张仲(2010)民裁字第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张家口昱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9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记坡执行员刘喜运执行员聂文亮

书记员:唐福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