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路北区钓鱼台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环保机械厂。
本院在执行唐山路北区钓鱼台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唐山市路北区环保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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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山路北区钓鱼台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环保机械厂。
本院在执行唐山路北区钓鱼台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唐山市路北区环保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