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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唐山中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向军、李春荣、陶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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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山中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向军、李春荣、陶明。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山代理审判员:刘新伟代理审判员:代坤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