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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刚申请执行高彬、李刚、李自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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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高彬、李刚、李自猛。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福存代理审判员:王骞代理审判员:刘新伟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