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振宇申请执行王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6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振宇。被执行人王进。

本院在执行李振宇申请执行王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6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赵志宏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