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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桂市执指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指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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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被执行人桂林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静。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秀峰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22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象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秀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闭寿禄审判员:曾宪戊

书记员:陈竞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