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大港二律顾问有限公司与高艳娟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深盐法执字第5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港二律顾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艳娟。

(2012)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艳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高艳娟在招商银行帐号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高艳娟在招商银行帐号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茂增

书记员:胡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