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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玉美、刘守增、史振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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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邢玉美。被执行人刘守增。被执行人史振兰。

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