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邢玉美。被执行人刘守增。被执行人史振兰。
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邢玉美。被执行人刘守增。被执行人史振兰。
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