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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丕福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即调执字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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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丕福,农民。身份证:370224196211292676. 被执行人青岛帮曼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营东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丕福与被执行人青岛帮曼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周学成

书记员:江世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