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小群,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孙炳阳名下的银行存款2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斐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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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小群,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孙炳阳名下的银行存款2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斐
书记员:钱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