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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小群与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006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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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小群,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凯润牡丹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孙炳阳名下的银行存款2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斐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