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卫正,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泽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江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二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泽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