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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奚崔与吴拥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仑执民字第3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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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奚崔,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吴拥辉,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崔与被执行人吴拥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拥辉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奚崔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2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