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武治。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宇机械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徐志宏。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9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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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武治。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宏宇机械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徐志宏。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9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