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成龙,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志位,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宁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龙与被执行人刘志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志位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成龙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