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光亮,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胡光赞,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胡光荣,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汪星光,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住宁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光亮;胡光赞;胡光荣与被执行人汪星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星光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光亮;胡光赞;胡光荣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8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