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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褚伯仁与郭大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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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褚伯仁。被执行人郭大来。

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家全代理审判员:阎春年代理审判员:沈京凯

书记员:刘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