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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与朱长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深盐法执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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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长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长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证券、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茂增审判员:董学军代理审判员:林义欣

书记员:胡永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