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跃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晨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龙跃公司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龙跃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资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北晨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60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600万元资产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光审判员:曾峰审判员:王明
书记员:闫茹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