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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3)信中法执提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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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跃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北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晨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龙跃公司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龙跃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资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北晨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60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600万元资产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荣光审判员:曾峰审判员:王明

书记员:闫茹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