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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成明申请执行刘修伦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油执字第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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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成明,男,生于1971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刘修伦,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修伦的银行存款273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被执行人刘修伦应承担的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4036元,合计6736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刘修伦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