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成明,男,生于1971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刘修伦,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修伦的银行存款273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被执行人刘修伦应承担的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4036元,合计6736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刘修伦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