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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甫志友申请执行四川绵阳华晟水产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油执字第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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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甫志友,男,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华晟水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江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黄甫志友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华晟水产品有限公司名下江国用(2003)字第2100024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黄甫志友。二、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华晟水产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500元,从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华晟水产品有限公司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