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仕强,男,生于1972年4月1日。被执行人赵敏,男,汉族,江油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江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乔仕强与被执行人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敏名下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东大街一巷一院342号4栋2单元1楼2号住宅房屋一套,后被执行人赵敏因故死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续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敏名下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东大街一巷一院342号4栋2单元1楼2号住宅房屋一套进行续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