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长洪。被执行人龙生秀。
申请执行人王长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生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生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长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生秀已向申请执行人王长洪履行290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王长洪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45元,共计:40445元,已执行29000元,未执行金额为11445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若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