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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建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离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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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荣,男,汉族,住离石区马茂庄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吕梁饭店法定代表人崔耀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建荣与被执行人吕梁饭店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吕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荣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吕梁饭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荣欠款892544.5元,利息62043.12元、执行费11325元,共计元。以上款项全部交付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吕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闫永华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