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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二组与崔今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珲民二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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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二组。住所:吉林省珲春市。负责人:吴玄权,组长。委托代理人:高炳洙,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今子,女,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二组诉被告崔今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二组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9元,减半收取2139.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2239.5元由原告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二组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博

书记员:于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