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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运东与张前宝、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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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运东,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前宝,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居住地霍邱县。被执行人: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其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罗运东与被执行人张前宝、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前宝应偿还申请人罗运东欠款118400元,被执行人六安市裕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2月25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前宝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于2013年3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于2013年3月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六裕执字第001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芳执行员郑如国执行员曾凡勇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