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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与陈习武合同纠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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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潘胜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习武,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习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习武应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48万元,若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则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可按总额70万元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陈习武自愿以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北临万佛路、皖西中学以东33米至40米(总面积约180平方米)自建用于经营的房屋折价100万元抵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愿意以100万元价格接收。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习武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陈习武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北临万佛路、皖西中学以东33米至40米(总面积约180平方米)2002年自建用于经营的房屋折价100万元以物抵债抵付给申请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芳执行员曾凡勇执行员郑如国

书记员:欧阳新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