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增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海南省。被执行人三亚海悦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法定代表人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邢增平与被执行人三亚海悦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增平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三亚海悦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22300元给申请执行人邢增平,申请执行人邢增平同意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本案的执行费233元由邢增平承担;3、双方同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并同意结案。被执行人三亚海悦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当事人账户存入223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增平与被执行人三亚海悦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被执行人存入本院账户的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三亚海悦湾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入本院账户的223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邢增平。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官静敏审判员:郭海春代理审判员:王大宝
书记员:罗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