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友国。被执行人宋亮。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借款6000000元、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66300元、执行费57715元等共计为6124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亮的银行存款612401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61240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