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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友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14)岳执字第0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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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友国。被执行人宋亮。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借款6000000元、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66300元、执行费57715元等共计为6124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亮的银行存款612401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61240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亮审判员:毛万兵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赵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