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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平与湖南运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力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县执字第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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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平。被执行人湖南运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法定代表人祖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力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法定代表人彭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2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湖南运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力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运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姚平支付所欠赔偿款7134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一审受理费385元和执行费1075元。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力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姚平支付所欠赔偿款64172.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一审受理费200元,二审受理费900元和执行费90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运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力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运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804.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7280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力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172.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6617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军

书记员:伍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