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红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志坚,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朱利利,女,1978年11月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占涛,男,1983年4月16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亚洲,男,1988年1月12日生,住沁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称沁阳农行)申请执行朱利利、刘占涛、刘亚洲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沁证经字第22034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朱利利、刘占涛、刘亚洲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经沁阳农行申请,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沁证执字第024号执行证书,申请人沁阳农行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0000元及利息2586.6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利利、刘占涛、刘亚洲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朱利利、刘占涛、刘亚洲银行存款情况及财产情况,发现刘占涛的配偶董金玉有存款3891.34元,未发现朱利利、刘亚洲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以后的执行中,再未找到三被执行人,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沁阳农行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知道被执行人朱利利、刘占涛、刘亚洲在外地打工,但具体地址不明,暂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沁阳农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申请标的30000元及利息2586.60元。已执行3891.34元,未执行26108.66元及利息2586.60元,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书及原生效公证书向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22034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公审判员:杨文元审判员:赵莉
书记员:原玉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