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红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志坚,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利军,男,1978年07月30日生,住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
被执行司沁怀,男,1975年7月3日生,住沁阳市山王庄镇万北村。被执行人张玉光,男,1973年10月18日生,住沁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称沁阳农行)申请执行陈利军、张玉光、司沁怀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1年2月5日作出(2011)沁证经字第2003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陈利军、司沁怀、张玉光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经沁阳农行申请,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沁证执字第012号执行证书,申请人沁阳农行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7867.35元及利息4903.96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利军、张玉光、司沁怀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查询陈利军、张玉光、司沁怀银行存款情况及财产情况,发现张玉光的配偶李钱红有存款6530.40元,本院当即冻结了该笔款项,但未发现陈利军、司沁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以后的执行中,再未找到被执行人陈利军、张玉光、司沁怀,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沁阳农行上述情况,并要求其提供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知道被执行人陈利军、张玉光、司沁怀在外地打工,但具体地址不明,暂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先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申请标的47867.35元及利息4903.96元,已执行6530.40元,未执行41336.95元及利息4903.96元,对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仍应履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公证书向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2003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反修审判员:杨文公审判员:赵莉
书记员:原玉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