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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贾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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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被执行人:贾志强,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贾志强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贾志强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555.2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杨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